發布時間:2023-03-24 瀏覽量:1979
采用氮封的儲罐,一般為常壓罐或低壓罐,因此,防止儲罐氮氣超壓是一個重要問題。在化工標準《氣封的設置》(HG/T 20570.16-1995)中,給出了氮氣供氣量的計算方式,“儲罐氣封裝置的供氣量應大于或等于由于泵抽出儲罐內儲存的液體所需的補充氣量與由于外界氣溫變化而產生的儲罐內氣體冷凝和收縮所需補充的氣量之和”。規范中計算的補氣量只是一個經驗值,工作中還需結合實際,計算出更符合需求的數值,以此來確定氮氣管線管徑和氮封閥型號。建議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的企業,委托設計單位計算合理的補氣量,既能保證氮封要求也不會造成浪費。
《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 3007-2014)規定,采用氮氣保護的儲罐,其操作壓力宜為0.2Kpa~0.5Kpa;其他設置有呼吸閥的儲罐,其操作壓力宜為1Kpa~1.5KPa。為防止儲罐超壓,除計算符合實際的補氣量外,還應采取其他措施。
(1)罐頂安裝就地壓力表,并設置壓力遠傳功能至DCS或PLC控制系統,設定高、低壓報警功能,及時檢測壓力變化情況。
(2)設置雙呼吸閥防止呼吸閥故障。但對于粘度較大、易發生結晶的介質,容易造成呼吸閥堵塞,建議采取其他措施,并對補氣管線、排氣管線進行伴熱處理,降低物料粘結和結晶對閥門和管線的影響,提高安全系數。
(3)設置緊急泄放人孔,事故時打開保護儲罐。根據《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 3007-2014)的規定:事故泄壓設備的開啟壓力應大于呼吸閥的排氣壓力,并應小于或等于儲罐的設計正壓力;事故泄壓設備的吸氣壓力應小于呼吸閥的進氣壓力,并應大于或等于儲罐的設計負壓力;事故泄壓設備應滿足氮氣管道系統和呼吸閥出現故障時保障儲罐安全通氣的需要;事故泄壓設備宜選用公稱直徑不小于500mm的呼吸人孔。如儲罐設置有備用呼吸閥,事故泄壓設備也可選用公稱直徑不小于500mm的緊急放空人孔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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